臺灣作家呂赫若(1914—1951)曾在《民俗臺灣》發(fā)表民俗學田野報告《媳婦仔的立場》,他的小說《石榴》則涉及招贅婚俗的如下情節(jié):
1. 入贅與招贅的原因。從男方來說,如小說里的金生“生活這般貧困,如果不入贅他家,是無法娶妻的”,“無法獨立娶妻,必須入贅”;就女方而言,金生的妻家“為妹招夫的動機是希望有個勞動的幫手”。當然,另有女方家庭招贅的動機主要在于,有婚生男孩從母姓以解決女方家庭“續(xù)宗”方面發(fā)生的問題。
2. 招贅婚的同居方式??梢园醇s定而有永久的入贅隨妻居和分階段的入贅隨妻、娶出從夫居(即婚后約定期滿,贅夫攜妻小返回本家或另覓處所居?。?。金生同妻家的約定屬于后者:“入贅的條件只說是8年,之后就無條件讓他獨立”。
3. 婚生男兒從母姓與從父姓。招贅婚生男兒可以按約定部分從母姓、部分從父姓(其最重要的約定往往是頭胎男兒從母姓)。在《石榴》里,金生的妻家有兄嫂及其兩個孩子,不存在“續(xù)宗”方面的問題,所以“并沒有說生下來的小孩歸屬于他們家”。從母姓,俗稱“抽豬母稅”?!叮ㄅ_灣)南投縣婚喪禮俗》(1972年)記:“(隨妻居的贅婿)其子中至少1人即長子仍然姓妻姓外,其余的子女均姓贅婿之姓。招入娶出的贅婿自己無須改其姓氏,亦至少其長子需與其妻同姓,其余的子女才姓自己之姓。此種因入贅所生的子女與妻同姓者俗稱抽豬母稅。據(jù)云,抽豬母稅的來由乃因古時有人將自己的小母豬免費送他人飼養(yǎng),或以大的母豬借他人飼養(yǎng),直至此母豬生產(chǎn)小豬時則可向飼養(yǎng)的借方要回原已講明的小豬頭數(shù),以抽回小豬作為送人或借人的母豬代價”。抽豬母稅的說法是對女性的侮辱。
4. 祖先牌位(俗稱公媽)的供奉。臺灣地區(qū)最有代表性的人類學家李亦園教授曾介紹因招贅婚發(fā)生的“異姓公媽”的排列規(guī)則:“例如曾女招陳某為贅夫,生下兒子二人,一姓曾,一姓陳。在未分家前,廳堂上同時供奉曾、陳二家的祖先牌位,曾氏牌位在右,表示是主系祖先,陳氏牌位在左,表示是外系祖先。但當父母過世后,兩兄弟分家,他們隨即把祖先牌位分別填寫一份遷出,各自供奉于自己的廳堂上,不同之處,只是在曾姓家牌位排列如原來廳堂的位置,陳姓兄弟家牌位,則位置互換,陳氏牌位為主放置右側(cè),曾氏牌位為副放置左側(cè)”。在《石榴》里,金生將自家祖先牌位“放入吊籠”、懸于“稻谷脫殼的房間”的梁上。這可能同金生是長子或同其招入娶出的招贅婚類型有關(guān)。
上記招贅婚之情節(jié),亦可見于閩南等地區(qū)。
(2018年6月20日記于北京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