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代末年,以“三言”(《警世通言》《喻世明言》《醒世恒言》)名聞天下、名傳至今的馮夢龍在福建壽寧知縣任上撰《壽寧待志》,書中有關(guān)于“典賣其妻”陋俗的重要證言,略謂:“或有急需,典賣其妻,不以為諱?;蛸U于他人生子,歲僅一金,三周而滿,滿則迎歸。典夫乞?qū)捪蓿曛比绯?。亦有久假不歸,遂書賣券者”。馮夢龍于此記錄了“典賣其妻”的多種方式,典妻、賣妻和租妻,以及續(xù)典、續(xù)租和改典為賣、改租為賣。這幾種方式都以妻子為廉價商品。典妻是免費的,本夫在約定到期須交還典金,而典期內(nèi)妻子相當(dāng)于抵押品和典金利息供典夫使喚(包括為其生子);租妻“三周而滿”即租期三年,是為受孕、懷孕、生產(chǎn)、哺育設(shè)計的,而“歲僅一金”即一兩金花銀,不足于購米一石;與典妻、租妻的免費、低租金相應(yīng),賣妻當(dāng)然也是廉價的。
福建壽寧縣擋案館庋藏的“賣妻券”(檔案編號023)是“典賣其妻”的證物(圖一)。從該“賣妻券”可知,民國二十七年即1938年,本夫黃阿贊將妻子龔招琴賣與陳世榮,只得禮金法幣10元。在該“賣妻券”里,在見(見證人)、媒人(中介人)和代筆(書券人)均畫圈而不署名,他們將名字“陳四”“發(fā)叔”和“辛女”簽寫在券之邊角。據(jù)福建省文史館館員陳正統(tǒng)老人報告,“典賣其妻”和經(jīng)理其事的行為都被認為是骯臟的事,一般要在豬圈里為之,所用筆、墨也要棄之?!瓣愃摹钡热说氖鹈绞剑顺鲇诒苤M甚至避穢的考量。由此看來,馮夢龍所記“不以為諱”應(yīng)該僅是一時一地的情況。
我也是老人,自幼及長,常接受“憶苦思甜”教育,常聽得“萬惡的舊社會”一語。我想,今之海峽兩岸青少年,亦應(yīng)略知“舊社會”之“萬惡”也。
(2018年7月28日記于北京)(作者系全國臺灣研究會會長,教授汪毅夫)
(來源:京彩臺灣公眾號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