劉繼莊《廣陽雜記》記:清初,“設臺灣一府,臺灣、鳳山、諸羅三縣,而以臺灣廈門巡道統(tǒng)之”。據(jù)康熙高本《臺灣府志》,首任分巡臺廈道周昌、臺灣知府蔣毓英、臺灣知縣沈朝聘、鳳山知縣楊芳聲、諸羅知縣季麒光,首任臺灣府學教授林謙光、臺灣縣學教諭傅廷璋、鳳山縣學教諭黃賜英、諸羅縣學教諭陳志友,以及同知、經歷、縣丞、典史、巡檢等各官俱于康熙二十三年(1684年)至二十六年(1687年)間到任。這是清代初年在臺灣設官的大致情形。自此一直到1895年,其間因區(qū)劃調整、臺灣建省,增加不少官職和職官,卻也層級有別、各司其職,井然有序。清代職官(文官)制度使然也。
朝廷命官。官職設置與職官任用屬于中央事權。清廷制定的職官制度的所有規(guī)定,在臺灣一一遵辦、不曾稍違。因應某些具體情況,對臺灣官制所做的調整,也一一出于清廷的決策。例如,“臺灣各缺向例三年任滿,稱職者加升銜再留三年,方準升用”。對此,清雍正七年 (1729年)正月初五日有諭:“朕思臺灣道、府、廳、縣等官自宜選用熟習諳練者,然定期六年為滿,又加以候缺、交盤、渡海之期,實為太久。今再四思維,臺灣文員自到任之日為始,將滿一年之期,著該督、撫于閩省內地官員內揀選賢能之員,乘冬月北風之時,令其到臺,新舊協(xié)同辦理,半年之內,大約可以熟悉地方情形,則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時回至內地補用……如此,則該員在臺前后不過兩年”。其后,臺灣官員“三年官兩年滿”的任期制基本上沿用至光緒年間;再如,關于臺灣道的全稱從“福建分巡臺灣廈門兵備道”“福建分巡臺灣廈門道”“分巡臺灣道”到“福建臺灣道”,官名多次變動、其職權職能也多次變化,乃出于朝廷決定;又如,關于提督學政一職在臺灣,經地方官“奏準”即經由朝廷批準,先后由分巡臺廈兵備道(1684—1721年)、分巡臺廈道(1721—1727年)、巡臺御史(1721—1751年)、分巡臺灣兵備道(1752—1874年)、福建巡撫(1875—1877年)、分巡臺灣兵備道(1878—1888年)、臺灣巡撫(1888.10—1895年)兼理。提督學政是各省教育行政長官,其職責之一是主持省內各地童生試(俗稱考秀才)的第三階段考試(院試)。福建內地與臺地隔海相望,交通不便,故在臺灣采用兼理制(臺灣建省后并未設提督學政一職,仍然采用兼理制,由臺灣巡撫兼理)。
中國地分兩岸而成“海峽兩岸”的情形,始于《馬關條約》、始于1895年。吾友楊彥杰教授在《臺灣歷史與文化》(海峽文藝出版社 1995年版)一書里指出:“1895年日本人占領臺灣以前,臺灣一直處在福建文化的強烈影響之下,兩岸文化是一體的。這種文化一體的關系,主要是由于大陸向臺灣不斷移民,同時也由于兩岸長期同屬于一個行政體系,政治制度相同,官方提倡的意識形態(tài)一致?!闭\哉是言也。談論“制度史視野里的臺灣”,當然要描述“兩岸長期同屬于一個行政體系”、論述“政治制度相同”即一制的問題也。